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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公司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01  浏览量:

丽水市新源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增强公司对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公司评标专家的入库申请、管理、考核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如下条件:

    (一)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评标专家申请条件;

    (二)熟悉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

    (三)工作认真,办事公正,诚实、廉洁,严格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四条  评标专家库入库人选,采取个人申请和公司推荐两种方式;

    采取个人申请方式的,在个人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入库申请的同时,应向公司合规办公室报备。公司合规办公室应在七日内对其是否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入库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公司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前述情况;

    采取公司推荐方式的,应事先由公司合规办公室负责审核被推荐人选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入库条件。合规办公室应在七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审核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公司不得提出推荐申请。

  第五条  公司应对评标专家是否符合入库条件开展年度考核,经考核存在不符合入库条件之情形的,应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具体考核工作由公司合规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与;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益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与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三) 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保障评标专家的权利,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影响评标专家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合规办公室依规进行处分,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一)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二)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它益处的;

    (三)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和与评标有关其它情况的;

    (四)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无合法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六)与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而拒不回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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